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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公路橋梁安全保護辦法

發布日期:2020-01-07    作者:    來源:    點擊量:4061   分享到:

 《陜西省公路橋梁安全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20年1月7日

陜西省公路橋梁安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橋梁保護,保障公路橋梁安全、完好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活動。

第三條 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橋梁安全保護范圍如下:

(一)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二)公路橋梁用地和橋下空間;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公路橋梁安全保護范圍。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橋梁、公路橋梁用地和公路橋梁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橋梁、公路橋梁用地和公路橋梁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橋梁、公路橋梁用地、公路橋梁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公路橋梁橋下空間治理等重大問題,依法履行公路橋梁保護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工作。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依法查處破壞、損壞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行為。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負責公路橋梁的養護和運營管理。航運管理單位負責船舶通過公路橋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橋梁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及單位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橋梁的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橋梁、公路橋梁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橋梁和影響公路橋梁暢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梁周圍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爆破作業;

(二)燒荒、傾倒廢棄物;

(三)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其他行為。

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十四條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記錄歸檔公路橋梁巡查、檢測、養護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實行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保障公路橋梁安全運營。

第十五條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對所養護管理的公路橋梁進行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評定公路橋梁技術狀況等級及適用性;根據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及時分類采取不同的養護管理措施。

一類公路橋梁應當進行正常保養;二類公路橋梁應當進行小修,及時修復輕微病害;三類公路橋梁應當進行中修,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較大損壞構件;四類公路橋梁應當進行大修或者改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交通管制或者封閉交通;五類公路橋梁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封閉交通,依法進行改建或者重建。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相應的公路橋梁限速、限載、限行等標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將高速公路、鐵路跨線公路橋梁納入地方公路網。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聯勤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公路橋梁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加強公路橋梁巡邏管控,充分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當公路橋梁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現車輛排隊滯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并視情況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九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的管理單位,并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梁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二十條 超過公路橋梁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橋梁上行駛。超過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公路橋梁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在公路橋梁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公路橋梁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制訂包括應對公路橋梁突發事件內容的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部門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公路橋梁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公路橋梁突發事件造成公路橋梁損毀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并依法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損毀特別嚴重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托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專用公路橋梁的安全保護不適用于本辦法。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